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
(学校第三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部分修改,2015年3月21日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,完善现代大学制度、促进依法治校,根据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,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。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,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,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。
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依照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职 权
第六条 教代会在校内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修订情况的报告;
(二)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、学校整体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教职工校内分配方案和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(五)讨论决定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,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;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;
(七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八)讨论和审议学校交议的其他事项。
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沟通机制,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。
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及各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,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去,努力完成本职工作。
第三章 代 表
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按分配名额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,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%。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
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,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消、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。代表在任期内校内调动工作,代表资格不变,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,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;调出本校或离退休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,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及缺额另行补选代表。
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讲政治,顾大局,关心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,在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;
(三)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诚实守信,办事公道,有较强的议事能力,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活动;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热心为群众办事,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,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。
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
(三)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(四)就学校工作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
(五)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打击报复时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;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;
(三)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发展,办事公正,密切联系师生,如实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情况,接受评议和监督;
(五)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,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、民主党派负责人、离退休人员和学生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。特邀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,但无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,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。
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,其中包括学校、工会主要领导、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,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。
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,每年3月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。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,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。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,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19人组成,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
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,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,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,并提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,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。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各单位的实际情况,可以组成若干代表组,组长、副组长由代表组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,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。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,遇有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,可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,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,予以确认。
第五章 工作机构
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:
(一)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大会议程、工作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;
(二)教代会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、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,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,主持召开各代表组组长、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;
(三)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,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(四)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,加强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沟通;
(五)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,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